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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1日起由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范》确立了我国的储蓄实名制个人存款账户是指公民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个人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外币存款账户,包含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


储蓄实名制是保护个人资产和完善社会法律制度的重要基础。在改革开放历程中,一方面人们个人财富的累积程度不断提高,另一方面,社会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也日益复杂化,仅仅靠道德或血缘关系等来规范私人财产关系已经远远不够。涉及婚姻、赡养、继承、赠与以及个人财富的支配权等方面的大量法律实践已经迫切要求财产归属要具体到个人。在法律意义上,储蓄实名制确实使个人资产透明化,对于个人理财以及国家杜绝金融领域的灰色交易及确保个人所得税的有效交纳等都起到积极作用。目前,世界上实行储蓄实名制的国家和地区很多。例如在香港分两种状况:一种叫单名制,也就是储蓄者本人带有效证件去储蓄;另一种叫联名制,即储蓄者可委托他人为自己代办存款业务,但需要有一份授权委托书,写明受权人的权限范围等,并要有双方证件证明。这样,如果本人不方便也可请他人代劳。


在美国,每个有经济行为的人都有一个社会保障号码。人们申请工作、支取工资、租房、赋税等,都要出示和登记这个号码。每个人都有一个帐户,户主的每一笔收入、纳税、借贷、还款等状况都记录在案,包含业余兼职的报酬。国家设置专门的机构用电脑统一联网,每个人的信用记录无论好坏都可以在银行查到。

目前,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包含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都早已实行了个人金融往来实名制度。从我国状况看,个人参与的金融行为,已有许多实行了实名制,如买卖股票、参加各种保险、申请办理银行卡等;未实行实名制的,主要是个人储蓄存款。但是,对于个人存款的实名问题,1993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储蓄经营管理条例》也作了一些间接规范。《储蓄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范:“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同时还规范,记名式的存单、存折可以挂失,不记名式的存单、存折不能挂失。上述规范,虽然主要是为增加存款安全性而采取的措施,但也是间接地引导存款人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办理储蓄存款时应使用实名。多年来,这一规范得到了较好地实行,说明个人存款账户使用实名已被存款人接受。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范》中的实名证件是指: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为护照。


除上述规范以外的其他情形,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居民对储蓄习惯用假名或别名实行存款,真正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还需要一些条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储户对实名制的大部分认同。只有居民对储蓄实名制大多赞同,才能顺利推行这一制度。否则,会带来一些不稳定因素。长期以来,中国老百姓习惯用假名或别名存款,并不是因为钱的来路不正,而是不愿露富,露富后怕安全成问题。在这种传统习惯作用下,若强制性推行实名制容易引起大众对银行的不信任,特别是在国际经济金融环境不稳,国家相继推出住房、养老、医疗、教育等制度改革的状况下,处理不当,很有可能发生挤提存款,在银行不良资产高居不下,经营状况难有大的改观的状况下容易出现支付危机。对此,切不可掉以轻心。


2.不能对私人财产权产生侵害。个人将钱存入银行后能否得到保护,能否做到对外保密,这是储户十分关心的大事。目前,我国仍未建立起完善的税收申报体系,我国《宪法》中仍未对私人财产有明确的说法。有的金融专家指出,改革开放20年来,先富起来的人可分两种,一种是遵纪守法的人,另一种是利用钻政策空子富起来的人,但这部分人从法律角度讲并不违法。因此对先富起来的人的财富如何界定它的合法性是一件十分棘手的事。处理不妥会让人对政策的可信度产生怀疑。若在此状况下,匆忙推出储蓄实名制,实际的效果与推行的初衷可能相去甚远,合法的收入得不到保护,不合法的收入得不到追缴(许多不法收入已存入银行),不仅达不到征收遗产税、所得税的目的,还会挫伤老百姓储蓄的积极性。


3.资本账户不致引起大的流失。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后,一些钱会绕过金融管制,不存到银行,而是以现金、黄金等形式储存,或将钱存到国外,以躲避实名制。从法人企业来看,前几年已出现企业逃套外汇的现象,1998年更为严重,全年共查出骗购外汇金额64.19亿美元。 若实行实名制,则可能导致更大范围和程度的资本外逃。从居民个人来看,目前银行中的个人外汇储蓄存款已高达800亿美元之多, 有些是从黑市或亲朋处换来的,有些是非正当的收入,若实行储蓄实名制,有一部分必然会转到国外,造成国内外汇资金流失,容易引起波动。


4.要具备相应的技术和法律条件。美国是60年代开始实行储蓄实名制,但美国建国后就建立了税收申报制度,在美国只有小费不纳税。美国的信息网络极其发达,电话均要录音,它的监督成本极大。美国的法律环境是我们无法比拟的。而目前我国金融机构间还没有实行计算机联网,其技术条件和法律条件尚有待成熟。从韩国实行金融真名制的效果看,也不尽如人意。在不具备成熟条件的状况下匆忙推出,只能是事倍功半。

储蓄存款实名制,也称金融实名制,是指个人或法人等在金融机构办理存、贷款业务时要填写清楚本人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或法人真实姓名及纳税人的登记号等,以保证金融的真名交易,不得使用假名、代名等非真实姓名,也不得实行无记名的金融行为。欧美各国早在50年代采用该制度,韩国自1993年也开始实行这一制度。它对于由假名、代名、无名的金融行为引发以权谋私、逃税漏税、投机致富等腐败现象,是一项根本性的改革措施。它的实施有利于建立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税收制度,有利于从金融体制上防止舞弊,抑制地下经济行为。


1.有利于反腐倡廉,打击金融犯罪行为。实行存款实名制后,司法机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查阅银行电脑网络,很容易地掌握调查者个人财产的收支状况。可以说,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后,洗钱、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偷逃税款者,就会失去一道隐蔽屏障,这样就从源头上防堵了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2.实行实名制,为增加个人所得税的征缴和以后开征利息调节税提给便利。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税务机构就可根据银行掌握的个人收入状况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同时,使国家对利息征收调节税有可能。对利息征收调节税,不仅是国家增加收入的有效手段,也是国家调节个人收入的重要杠杆。


3.实行实名制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城乡居民个人金融财产猛增,但一些人在办理有关金融手续时,不留下真实身份姓名,遇提前支取、挂失止付、遭受灾害、涉及继承等状况而难以提给与原单证一致的身份证件时,造成延误、差错甚至无法办理,会遇到很多麻烦。实行实名制,则可规避此类危机。


4. 实行实名制后,可以为国家制定经济政策提给准确的信号。在非实名制条件下,存款结构比例无法确定,根据储蓄判断有效需求也很困难,拥有大部分存款的少部分人很难代表有效需求。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后,可以挤掉储蓄存款中的水分,确保金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为高层决策提给可靠依据。从银行角度看,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可以增强金融机构储蓄资金来源的透明度,有利防范差错,确保储蓄存款的安全,也将有力推动金融电子化的普及,推动金融业全社会联网。


5. 实行实名制后,有利于个人信用能力的顺利评估,为个人消费信贷的推进扫除一个重要障碍。个人消费信贷被认为是拉动消费的一剂良方。然而从实际运行状况看,效果并不令人满意。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在现行制度下,银行无法确定申贷者的个人信用能力,放贷危机太大。而实行实名制后,个人的信用能力全部透明,银行与个人之间的信用关系更加牢固,银行的放贷危机大大减少,必将促进个人消费信贷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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